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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酒店产品的外观VI设计

Post by rhtimes, 2017-10-24, Views:

(四)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公报、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受理公告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有关单位向个人时申请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后的2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恵曷提出。国家质俭总局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特点设立相应的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技术审查工作。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没有异议或者有异议但被驳回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批准该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资料来源:《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重量监督检疫总局令第78号。《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已于2005年7月废止。
  

   有关产品外观的VI设计,也要及时寻求相关法律的保护。在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对象中,外观设计是一个特殊的保护对象:就外观设计属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来说,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就外观设计是一种美学观念的表述来说,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而当外观设计在市场上获得了可识别性时,又可以作为商标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作为商品装潢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李明德.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5) :48-52.)。
 

(注明:转载请注明来源于人和时代VI设计 http://www.rhtimes.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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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企业或酒店产品的外观VI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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