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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设计与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Post by rhtimes, 2017-10-24, Views:

链接材料13-6: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和加工的产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进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项VI设计的标志,必须依照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二)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或酒店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三)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复关系的说明;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5.产品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注明:转载请注明来源于人和时代VI设计 http://www.rhtimes.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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